上家出售“凶宅”,法院支持下家撤销合同——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2-28 20:53) 点击:278 |
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房产成功案例精心撰写了原创文章《上家出售“凶宅”,法院支持下家撤销合同》,如果您有房产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上家出售“凶宅”,法院支持下家撤销合同 2016年3月,张先生在房屋中介公司的推介下,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张先生以37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签约后,潘先生支付了20万元定金。几天后,张先生再次查看所购房屋时,从邻居处了解到,十多年前曾有人在这套房屋内自缢死亡。后经律师调查得知,2001年该房内确有一名女性自缢身亡。张先生遂以所购房屋为“凶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单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为“凶宅”一事确实会对涉案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并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由于王先生自身取得涉案房屋权利的时间较短,其表示表示对“凶宅”一事并不知情的说法具有合理性,故不能认定王先生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因合同是在双方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王先生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单倍返还给张先生。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下家的请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毕竟,按照传统习俗认知,“凶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故此类房屋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文摘要:二手房买卖,凶宅,房屋买卖合同,撤销合同,欺诈,定金,缔约过失责任,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重大误解,物权法,上海房产律师,方燕律师 《上家出售“凶宅”,法院支持下家撤销合同》系上海房产律师方燕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房产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房产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