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上海动迁律师方燕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5-05 20:17)    点击:452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根据多年来的动迁成功案例精心撰写的原创文章《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

      近日,收到一份一审判决书,法官在论证原告是否具有公有住房购房资格时,认为原告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内,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故其不具备公房的购房资格。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共同居住人须同时具备三大条件:1、在该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2、在该房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他处没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其实,法官引用的上述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源自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判断谁有权参与公房征收利益的分配,但不适用于判断谁享有公房的购房资格。

      判断谁享有公房的购房资格或者谁可以变更为新承租人,适用的是《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的规定。该条例中的共同居住人,只需要具备:1、在该房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2、他处没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这两个条件,并不需要在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因此,《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的共同居住人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共同居住人,无论是定义、内涵还是使用范围,都有明显区别。但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法官或者律师,会将两者混为一谈。

本文摘要:公房征收, 共同居住人,户口,公有住房,他处没有住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购房资格,变更为新承租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困难,上海动迁律师,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共同居住人”是否必须要有户口?》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动迁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如果您有动迁相关的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方燕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方燕律师,方燕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方燕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198224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方燕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方燕律师主页,您是第27958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