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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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4-14 21:30) 点击:357 | ||||||||||||||||||||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 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订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沪建法规(2016)664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五)《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规范 [2018]5 号) (六)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东至顺昌路,南至建国东路,西至黄陂南路,北至合肥路(沪卢 房地拆许字(2007)第05号已安置过的除外)。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 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 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 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 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 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 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 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 7米 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 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 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 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 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系数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X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 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 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 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 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 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 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 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 估价格X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X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 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 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X100%。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 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 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如签约比 例提前达到85%,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 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 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 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签约奖励费: 在签约期限第1-3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50万元; 在签约期限第31-60天内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45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每户给予签约奖励费30万元。 上述签约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5000元。 2、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搬迁时段给予搬迁奖励费: 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 搬迁奖励费5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 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40万元; 超过约定期限30天以上60天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 手续的,每户给予搬迁奖励费30万元。 上述搬迁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 一年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产权调 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所有户籍人口迁出黄浦区 的,每户增发奖励费1万元。 (二)征收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2、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 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 征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 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 估确定。 4、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 贴,低于10万元/户的,按10万元/户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 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户。 5、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 积每户按14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6、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不包括特殊对象补贴、 临时安置费)以一年期贷款利率4.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 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 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松江南站地块、松江余山地块、浦东惠 南地块、奉贤南桥地块等处房源和就近安置房源浦东绿洲康城。房源 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 的前提下,经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仍可选购上 述房源。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上海申杨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顺昌路394号。 办公电话:63680058 c 十五、其他事项 (-)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 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 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 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 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 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 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 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 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 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 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 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 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 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 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 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 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本文摘要:建国东路69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东至顺昌路,南至建国东路,西至黄陂南路 《黄浦区建国东路69街坊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系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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