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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是否有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3-29 11:15)    点击:23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是否有效?

王某与尹某登记结婚后,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后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4000元的“空床费”欠条。一次争吵中,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诉请尹某支付“空床费”4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遂判决尹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服务技能4000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空床费”4000元是指王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变更一审判决,改判尹某给付王某补偿费4000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是否有效?》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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