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4-01 11:22) 点击:229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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