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契约”的法律效力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4-08 11:10) 点击:222 |
为了生育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可被称为“生育契约”。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方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生育契约”,约定女方拒绝生育或者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首先,配偶之间并不负担法定的生育义务。生育行为是夫妻自愿支配自己身体及器官的行为,通过契约并以相应的违约责任来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都是对人格自由的限制。“生育契约”中关乎到人身权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生育义务为内容的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但属于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中的“束缚性契约”,应属无效。 《“生育契约”的法律效力》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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