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可以推定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7-27 11:11) 点击:104 |
小张与小芳于2012年登记结婚,小芳2014年产下一子张某某。张某某的出身医学证明显示,其母为小芳,其父为小张。2015年,小芳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张离婚,同时诉请认定张某某非小张亲生。小芳称,因小张精子能力弱,故其找他人借精生子,产下了张某某。小张却坚持认为张某某是自己的孩子。庭审中,小芳申请对小张和张某某之间有无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但小张不予同意,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于2014年出生,小芳的整个怀孕生子过程,均贯穿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关于身份关系的确认,即使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也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小芳提供的证据无法排除小张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故法院根据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孩子的户籍信息等相关法律事实,确认小张为孩子的父亲。 推定是一种最便利、最可行的确定亲子关系的办法。它从一个显而易见的客观事实及子女的出生和母亲的关系出发,对另一个尚待证明的事实——子女生母之夫间具有血缘关系做出判断。该制度追求的目标就是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妻子之人格和尊严。即使丈夫事实上不是子女的亲生父亲,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在法律上也认定丈夫就是子女的亲生父亲。在亲生子女的推定中,父子关系不是单纯取决于血缘关系。 亲子关系推定实际上是在用婚姻关系的程序期间来推定子女的父亲,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推定,而非是对事实的认定。确定亲生子女的身份不是靠血缘关系,因此有可能出现错误,可以被客观事实所推翻。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角度考虑,适用推定的法律结果是该子女取得了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保护和发展。 最高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确立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突破了婚生子女与父母的自然血亲范围。 “借种生子”虽有违伦理道德,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婚外受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与孩子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对孩子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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