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12) 点击:65 |
网友咨询: 有没有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方燕律师解答: 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大致如下: 1、离婚夫妻并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也不分共同财产; 3、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掩饰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独占的行为。常见的有:隐藏房产、隐藏存款、隐藏投资及收益; 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放、管理的地点、机构且拒不交出分割的行为; 5、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权; 6、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消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其失去价值的行为; 7、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浪费夫妻共同财产,如对网络主播巨额打赏; 8、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指夫妻一方编造夫妻共同债务,将偿还“债务”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占的行为; 上述情况并不是必然不会分得财产,最终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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