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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12)    点击:65

离婚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情形包括公民实施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隐瞒配偶转移了共同财产、虚构了夫妻共同债务等。若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行为存在的,也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

有没有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

方燕律师解答:

离婚不得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大致如下:

1、离婚夫妻并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2、夫妻双方有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也不分共同财产;

3、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掩饰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独占的行为。常见的有:隐藏房产、隐藏存款、隐藏投资及收益;

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存放、管理的地点、机构且拒不交出分割的行为;

5、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不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处理权;

6、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消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其失去价值的行为;

7、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一方浪费夫妻共同财产,如对网络主播巨额打赏;

8、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指夫妻一方编造夫妻共同债务,将偿还“债务”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占的行为;

上述情况并不是必然不会分得财产,最终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量。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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