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17) 点击:57 |
网友咨询: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是怎样的? 方燕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大致如下: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上述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被监护人侵权中,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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