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婚姻无效怎么办?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27) 点击:74 |
网友咨询: 法院裁定婚姻无效怎么办? 方燕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有同居生活的则属于同居关系。此时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抚养等义务。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的不能以配偶的身份成为其继承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能协商则按照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商的,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一方能证据属于自己财产的除外。 虽然夫妻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但并不影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来源是基于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即便双方的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有以下原因: 1.当事人出现重婚的情形导致其重婚的婚姻效力无效。 2.当事人双方有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婚龄年龄。即男生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婚姻无效追诉一般不受到时间的限制。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因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这种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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