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有用吗?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29) 点击:96 |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有用吗? 方燕律师解答: 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起诉有用。 探视是一种权利,离婚后家长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此时探视权受损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权利人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配合探视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视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视,是指探视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视。 2.逗留性探视则是指探视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视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中止父母探视权的情形大致如下: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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