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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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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该怎么写才对?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6:58)    点击:6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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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该怎么写才对?

方燕律师解答:

第一,写明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写明现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财产。动产、不动产协议后的所属方;工资收入、投资收入、存款等日常收入的份额划分,并标注无须对另一半进行补偿。

第三,写明违约责任。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平等、真实意思表达下签订的协议,可以在协议内明确,若对方违反已签订的协议条款或未尽到配合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写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履行协议时有未考虑到的事项,日后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五,写明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执行或履行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可由双方在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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