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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到底是否合法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7:03)    点击:148

自古以来关于债务方面就有“父债子偿”“夫债妻还”之说,今天来看看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债妻还"的规定,到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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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到底是否合法

方燕律师解答:

“夫债妻还”的前提: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综合判断:

1、该债务系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

2、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

3、共债共签,即配偶一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夫妻没有共同签字,但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的;

5、如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主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之间、离婚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数额等无争议的,离婚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分担。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分担经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人民法院可按协议内容判决离婚当事人分担,或者在离婚调解书中对协议债务分担予以确认。

2、双方没有协议,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一般平等分配;

3、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4、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5、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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