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涉及不动产的,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7:28) 点击:79 |
网友咨询: 离婚纠纷涉及不动产的,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方燕律师解答: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离婚纠纷的延续,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即使涉及不动产,也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此,离婚后财产纠纷除涉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7条情形以外的,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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