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的探望权哪些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7:31) 点击:107 |
网友咨询: 对子女的探望权哪些情况下可强制执行? 方燕律师解答: 探望权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进行协助。 如双方协议离婚,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探望权。如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中未就子女探望问题进行处理的,可以“探望权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在取得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后,如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未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恶意阻碍探望权行使的,非共同生活一方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强制执行不同于金钱债务及一般行为类案件。 1.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并非强制执行的对象或标的,不能将子女强制带离以实现申请人探望的权利,该种方式也背离的探望权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探望权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 2.探望权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始终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优先考虑,探望执行权的目的,既是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更是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并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意愿和情感需求,对于自身具有独立思维意识的子女如明确拒绝与非共同生活的父/母见面的,不能强制执行。在子女认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之一,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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