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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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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7:39)    点击:115

随着离婚率的升高,由离婚引发的关于子女抚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子女抚养权和探望权的问题。众所周知,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其探望时间和次数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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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吗?

方燕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一项权利,是其作为孩子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当被任意剥夺。但是,当父母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等有关情形消除后,再予以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挑唆、损害被探望人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子女明确表示拒绝探望权人探望的,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止探望权的程序和步骤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中止探望权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面,“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意味着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或者经法院调解离婚的,才能直接依据该法律规定,在执行阶段提交申请,要求中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如果是经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由于并没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中止探视申请的。这种情况下,也只能以探望权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方燕律师有20年律师执业经验,专注于沪上各类房产类纠纷,包括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售后公房、房产动迁纠纷、补偿款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征收分家析产等专业领域。方燕律师咨询电话: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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