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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4-01-30 15:44)    点击:152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普陀区轨道交通20号线广泉路站地块(交通路3177号、3185号、3193 1-11)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沪规书(2022) BA310000202200897]确定,本地块具体门牌号为:交通路31931-11号,交通路3177号,交通路3185号,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原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 2024119日至2025118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119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关于普陀区广泉路站地块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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