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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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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做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勿忘行使追偿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7-02-12 23:31)    点击:289

案情简介:

A先生的朋友B先生因向他人借款,央求A先生做保证人。A先生碍于情面,便在B先生出具的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了名。之后,B先生未能还款付息,A先生被出借人追债。在债主的紧逼下,A先生只能替B先生向债主归还了190万元。还款后,A先生联系上B先生,告知还款一事,并要求B先生偿还自己垫付的190万元。B先生口头表示同意,但迟迟不予还款。无奈之下,A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B先生偿还190万元。庭审中,B先生百般抵赖,否认知晓A先生替其还债一事,谎称借款是自己归还给债主的。最后,在律师的据以力争下,法院支持了A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B先生归还A先生190万元。

方燕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A先生作为保证人,向债主偿还借款本息190万元后,B先生对债主的债务即告消灭。此时,A先生获得了追偿权,可以要求B先生向自己履行债务。因此,本案中,法院最后支持了A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燕律师建议:

法律上,保证人分为两种,即一般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若借款人违约不还借款,一般保证的话,法院先以借款人的资产变卖还债,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话,再变卖保证人的资产抵债。如果是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选择先要保证人偿还债务。显然,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更大。

因此,当有亲戚朋友上门要求你做保证人时,一定要结合借款人的信誉,还款能力以及和自己的交情深浅等因素慎重考虑后作出决定。同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到场,或者让债务人确认自己已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本案中,A先生向债主归还190万元时,未通知B先生到场,事后也未要求B先生对自己的还款行为进行书面确认,以至于在诉讼中被B先生钻了空子,险些丧失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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