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动迁中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2-12 23:54)    点击:217

动迁中,经常会遇到居非兼用的房屋,有居非兼用的公房,也有居非兼用的私房。按照目前上海的动迁政策,征收居非兼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因此,在动迁协议中,房屋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分别计算并列明。由于非居住部分属经营性房屋,其市场价值必定高于居住部分。因此,非居住部分的评估单价会远高于居住部分。那么,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该如何分配呢?

正是基于非居住部分的价值中既包括了房屋的原始价值,也包括房屋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价值,故非居住部分的价值补偿款应当在房屋的所有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私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或者在房屋的使用权人(适用于居非兼用的公房)和经营人之间分配。分配原则为房屋的原始价值归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因经营功能而增加的房屋价值归经营人。一般情况下,利用房屋经营的人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或共有人。因此,在分配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时,利用房屋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共有人)可以多分,但该经营人无权主张全部的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方燕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方燕律师,方燕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方燕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198224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方燕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方燕律师主页,您是第2767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