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尚文路市政道路拓宽工程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3-12 01:56) 点击:353 |
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规地(2016)EA31000020164627号]及《关于划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沪房管征[2013]179号),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确定,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八)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市政道路拓宽。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尚文路11号、13号(含凝和路192号)、15号、21号、23号;黄家路147号、149号、151号、155号、219号;凝和路197---199号;光启南路362弄过街楼部分。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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