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3-12 01:59) 点击:292 |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已达到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八)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至范围:东至旧校场路,南至方浜中路,西至侯家路,北至沉香阁路。 具体门牌号:侯家路61号—177号(单号);方浜中路359号-403号(单号);王医马弄6弄1号-120号(连号);南王医马弄23号-62号(连号);中王医马弄2号-48号(连号);北王医马弄1号-43号(连号);沉香阁路20号-62号(双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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