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董家渡12号地块及董家渡14号地块(一期)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3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3-12 02:10) 点击:568 |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浦东新区惠南民乐D01-04地块、奉贤区南桥15-30A-03A地块、闵行区鲁汇四期B地块、青浦区徐泾北16-02地块、浦东新区周康航C-06-09地块、松江区南部C18-30-01地块、松江区南部C18-41-01地块、松江区佘山11A-04A地块、松江南拓展基地19-01、松江南拓展基地22-06等处房源及就近安置房源浦东新区《绿洲康城》。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补偿金额×35%给予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注:此处所指“补偿金额”系根据本方案“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不包括本方案“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中相关奖励和补贴。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篾竹路220号 联系电话:63788987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实物奖励、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建筑面积补贴、无搭建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及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房屋征收部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黄浦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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