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北横通道新建一期工程(江苏路匝道部分)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5-28 13:56)    点击:377

八、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私有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100%

 

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1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证发放。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应通过评估确定,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征收部门按拟定的协商方案确定。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如被征收人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3、评估价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所涉评估机构均为本基地选定的评估机构。

 

九、产权调换房和选房办法

 

1、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安置房的房价及安置房评估价在基地公示栏内公示):

 

1)配套商品房 :青浦华新、闵行上广电、本区协和家园。

 

2)商品房: 嘉定水岸丽苑、本区天山路88弄。

 

2、房屋产权调换用房选购方法:

 

    1)凡选择本基地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2)居民根据本基地选房办法购买相应房型的配套商品房,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原则上先签约先选择购买。

 

3)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配套商品房,但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保障补贴之和(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保障补贴)。

 

4)购买基地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外,其余补偿款可购买基地提供的其他产权调换房屋,但购买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被征收房屋的货币总额(不含签约鼓励奖、提前搬迁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设施移装费)。

 

    5)规定的奖励期结束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回多余的房源。

 

6)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十、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根据沪建管联(20152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通知》及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估价机构报名,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估价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一、搬迁费:

 

搬迁费=1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证发放。

 

签约生效后按期搬迁的,另免费提供搬家车一辆次(限本市范围),搬迁贵重物品增加的费用自理。

 

十二、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每台150

 

2、管道煤气、液化气用户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补助费500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30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

 

6、有线通宽带移装费,每户220

 

7、由供电部门批准并安装的10安培以上电表、分时电表移装费每只100元。

 

十三、奖励、补贴

 

奖励期为30天,具体时间另行公布。

 

(一)居住房屋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每证给予50000元签约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享受。

 

2、按时搬迁奖

 

在奖励期后十五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每证奖励150000元,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

 

3、面积奖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面积奖5000/平方米。

 

4、装潢补贴

 

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按900/平方米补贴,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委托经投票选举确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

 

5、无搭建面积奖

 

对被征收房屋未见证面积按照500/平方米建筑材料补贴;无未见证面积或有未见证面积放弃建筑材料补贴,每证奖励100000元。

 

6、借房补贴

 

每证给予一次性借房补贴13000元。

 

7、自行购房补贴

 

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的30%给予补贴。

 

②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后余款的补贴

 

选择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购房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余款的30%给予补贴。即:(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含保障补贴>-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总价<按基地启动签约公布的房价计算>)×30%

 

8、签约鼓励奖

 

凡在奖励期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约定期限内搬离原址并腾空原房屋交出钥匙,按以下办法给予签约鼓励奖。

 

A、市政重大工程签约鼓励奖:

 

凡在奖励期内完成签约的,每证给予奖励145000

 

B、提前签约鼓励奖:

 

凡奖励期内签约的,每提前一天签约,每天给予提前签约奖5000元,前七天签约的按照三十天计算;

 

规定的奖励期外签订协议的不享受签约鼓励奖。

 

9、提前搬迁奖

 

凡奖励期内签约的,奖励期后十五天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搬迁交房,每

 

天给予提前搬迁奖3000元,最高不超过45000元;

 

(二)居非兼用房屋

 

1、居非兼用房屋可享受上述居住房屋1-9款的奖励、补贴。

 

2、对持有合法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给予

 

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

 

3、对持有合法有效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被征收

 

房屋装饰、设备损失和从业人员补贴,每证补贴15万元。

 

上述享受工商营业执照补贴的,不再同时享受非居住停工停业补偿。

 

(三)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

 

1、签约奖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给予每证50000元的协议签约奖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享受。

 

 2、按时搬迁奖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30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150000元,强制执行的不予享受。

 

     3、装潢补贴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决定;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书面申请委托本基地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装潢评估,以评估结果补贴。如被征收人拒绝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征收部门按拟定的协商方案确定。

 

十四、特殊对象补助实施办法

 

    按《长宁区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实施意见》执行。

 

十五、协议履行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十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七、司法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人民法院移送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十八、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长宁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九、办公室接待地点、电话和时间(若有变化以基地通知为准)

 

地点:长宁路491弄内征收办公室203

 

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500

 

接待电话:62310376

 

二十、其它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由书面委托代表签约)。房屋征收范围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规定执行。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通知。

 

    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本基地配套商品房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4、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关支付凭证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结算征收补偿款。

 

5、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 108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方燕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方燕律师,方燕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方燕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198224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方燕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方燕律师主页,您是第27673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