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横通道新建一期工程(江苏路匝道部分)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5-28 13:58) 点击:415 |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7、《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8、《关于推进本市房屋土地征收中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4〕13号)
9、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目的
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完善城市交通基础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拟征收该地块。
三、新建工程征收范围
北横通道新建一期工程(江苏路匝道部分)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范围。具体门牌号码:安西路23弄1-4号,长宁路347号、长宁路371号-379号(单)及405弄2号(部分土地及附属物)、长宁路427号-451号(单)、长宁路456号、长宁路515号(部分土地及附属物)、长宁路546号、长宁路626号、长宁路720号、华阳路330号(长宁路582号)等。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住宅(花园住宅)
新里住宅
新工房(有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成套)
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
“两万户”新工房
旧里住宅
简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
五、关于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5、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认定;
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按登记的营业面积认定。无法确定营业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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