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丰苑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与原闸北区旧改办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轨交3号线、南至虬江路、西至宝山路、北至宝山路、宝源路。具体门牌号:宝通路1号-135弄(单号,含45弄),2号临-34号临(双号)、36弄-264号(双号, 含36弄、46弄、106弄、214弄、224弄、234弄、244弄)。宝山路 205号-435号(单号,含347弄、381弄、403弄)。宝昌路 4号-140号(双号,含114弄、116弄、118弄、120弄、128弄),3号-151号(单号,含7弄、17弄、27弄、33弄、61弄、69弄、149弄)。宝源路15号-113号(单号),10号-214号(双号,含44弄、90弄、154弄、198弄、202弄、208弄)。川公路201号-241号(单号,含203弄、209弄-235弄),208号-272号(双号,含222弄、254弄)。虬江路633号临-687号临(单号),689号-723号(单号)。启东路15号临,17号-41号(单号), 10号-38号(双号,含16弄、20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 特此通知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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