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5-29 10:04)    点击:321

八、征收居住房屋各类补贴

1、搬家费补贴:搬家费=1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证发放。

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

1)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

2)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

3)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

4)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

5)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

6)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发票);

7)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房屋租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合计低于2500/证的,按2500/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证的,按实计算。

 

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详见《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签约奖励办法

至签约期止,征收签约率达到90%(含90%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居住及非居住房屋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居住房屋签约奖励标准

1、协议签约奖励:

1)签约期内

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止基地签约率达到90%(含90%)的,按180000/证给予协议签约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2)签约期后

签约期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50000/证给予协议签约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2、签约率递增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签约率在90%基础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给予10000/证的协议签约奖。

特别说明:签约率=已签约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100%,签约率若为90.99%,未达到增加1%,奖励不增加,签约率若为91.00%,增加了1%,奖励增加10000/证,以此类推。

签约率递增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完成搬迁,签约期截止之日的签约率经房屋征收部门公示后3个月内另行签订结算单。

签约期之后签约的,不享受签约率递增奖励。

3、早签多得益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30000元,自签约期第十天后每天递减300元。

计算公式为:

早签多得益奖励=30000300/×签约启动之日第十天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

4、全货币方式奖励:

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不选择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2000元计算享受自行购房奖励,每证全货币方式奖励低于400000元的,按400000元计算。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奖励。

5、部分选购房屋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仅选择购买本基地提供的异地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其所选购异地房源的总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的50%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000元计算享受部分选购房屋奖励,每证部分选购房屋奖励低于200000元的,按200000元计算。

如选购本基地提供的就近房源或选购房源的总价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的50%,则不享受部分选购房屋奖励。

 

(二)居住房屋搬迁奖励标准

1、搬迁奖励: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20000元。另每户免费提供市内搬场车一车次。

2、提前搬迁加奖:

在“搬迁奖励”项基础上,在签约期第一个月之内签约的,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按每证奖励120000元。

在签约期第二个月到签约期结束前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按每证奖励100000元。

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加奖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三)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签约奖励标准

1、协议签约奖励:

1)签约期内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0/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50000元的,可按150000元计算。

2)签约期后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4000/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00000元的,可按100000元计算。

2、全货币方式奖励: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签订货币补偿协议,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不选择购买本基地产权调换房屋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00/平方米的自行购房奖励,每证低于450000元的,可按450000元计算。

如选购本方案第九条公示的本基地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则不享受全货币方式奖励。

(四)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搬迁奖励标准

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十五天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证给予50000/证的奖励。

非居住房屋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五)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对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十一、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利息计算

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非居住房屋评估价格)、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各类补贴、奖励的总额为基数(但不包括签约率递增奖励、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非居住搬迁奖励、过渡费奖励、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按照征收公告之日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签约之日起进行计息。(具体计算办法见基地公告)

 

十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十三、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一套的: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5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8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3500/月的,按3500/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套的:

按上款公式计算出每月总临时安置费,之后根据多套房屋中每套房屋的价格占总房屋价格的比例,分别对应计算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即该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每月总临时安置费×(该套房屋的价格÷所选全部房屋的总价格)。计算结果取整数。

2、过渡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一套的:

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套的:

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根据每套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即第一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一套房屋的过渡期限+第二套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第二套房屋的过渡期限+……(以此类推)

3、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如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十四、协议生效履行后的户籍迁移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搬离原址并完成空房交接手续,应当负责将原房屋内的户籍迁移至新的居住地。对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凭身份证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户口迁移奖励10000/户口簿。如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办理领取手续。

 

十五、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六、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十八、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私有房屋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公有住房由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相关的权利人、同住人。

若上述法定签约人已死亡,私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签约(多个法定继承人的可书面委托代表签约);公有住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新的承租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出租人指定确认。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书面委托签约。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征收部门、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征收相关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

4、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5、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

6、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附件:

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

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商品房使用规定及《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合本地块实际,特制定本选购办法:

一、产权调换房源

以下房源一房一价,室号、面积、房价等详见公示栏。

(一)就近房源:

1、静安区黄山路地块,房屋均价36000/平方米

以上就近房源每证仅可选购一套;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被征收户不能选择以上就近房源。

(二)异地房源:

2、松江区佘山北基地,房屋均价14500/平方米

3、松江区南站基地,房屋均价13500/平方米

4、奉贤区南桥基地,房屋均价11500/平方米

 

特别告知:征收决定生效和签约期满后,在确保剩余居民合理比例使用的前提下,经静安区旧区改造指挥部同意,可将部分多余房源收回,收回房源清单将提前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仍可选购上述房源。

二、房源选购规定:

1、套数选购规定:以房地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为单位,实行“一证一套、就近靠档”选购;

2、房型选购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源一般以每证可选房人口所对应的家庭数,按“家庭数为1个可选择一居室,家庭数为2个可选择二居室,家庭数为3个可选择三居室”为原则。(夫妻配偶为1个家庭,未婚成年子女为1个家庭,夫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2个家庭)

3、面积选购规定: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选购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房源;

房源选购实行先签约、先选择、先购买,购完为止。

三、特殊情形

1、对符合选购一居室的,如跳规格选购二居室,其所选房屋的总价未超过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和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总额的,可跳规格选购二居室(本条仅限于一居室跳规格选购二居室)。

2、有以下情况,可增加选购异地安置房套数:

 每证两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每增加一对平辈夫妻,可增加购买一套异地安置配套商品房;

 每证家庭数超过3个的(不含3个);

 其他特殊情况经申请由征询评议小组批准的。

四、选购房源总价的限定:

1、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仅选购一套产权调换房源且符合房型选购规定的,无房源总价限定。

2、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购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所选房源总价限定在该证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和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以及各类奖励、补贴总和之内,但不包括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签约率递增奖、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特殊情形经认定确需超出限定的,超出该户上述各类补偿费用(不包括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签约率递增奖、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部分的金额不得大于所选购房屋中最少的一套房屋的房价款。

五、可选房人口的认定

1、在签约期内,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居住困难户人口认定为准;不申请居住困难户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处的在册户籍为准。

2、签约期截止后,可选房人口的认定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说明

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房地产权证以及所需交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方燕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拆迁安置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方燕律师,方燕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方燕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66198224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方燕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方燕律师主页,您是第27674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