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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222街坊房屋征收决定(虹府房征[2017]2号)——上海动拆迁律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7-14 21:23)    点击:387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俞泾浦,南至青云路,西至弄地,北至恒业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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