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永兴路649弄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征求意见稿)——上海动拆迁律师方燕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10-10 22:52) 点击:416 |
(九)签约奖励 签约期内,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 1、征收签约奖励: (1)签约期内 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满之日,基地签约率达到90%(含90%)的,按20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签约期后 签约期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18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居民签约率递增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的签约率在90%基础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给予1万元/证的协议签约奖。 特别说明:居民签约率=已签约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100%,签约率若为90.99%,未达到增加1%,奖励不增加,签约率若为91.00%,增加了1%,奖励增加1万元/证,以此类推。 3、早签多得益奖励: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3万元,自签约期第十天后每天递减300元。 计算公式为: 早签多得益奖励=3万元-300元/天×签约启动之日第十天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 (十)搬迁奖励标准 1、搬迁奖励: 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三十天内搬出原址并交出空房的可按证奖励,每证2万元。另每户免费提供市内搬场车一车次。 2、提前搬迁加奖: 在“搬迁奖励”项基础上,在签约期第一个月之内签约的,并在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的,按每证奖励12万元。 在签约期第二个月到签约期结束前签约,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十五天内提前搬迁,按每证奖励10万元。 搬迁奖励和提前搬迁加奖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十一)全货币方式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协议,可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35%计算给予全货币方式奖励,每证全货币方式奖励低于58万元的,按58万元计算。 本基地设全货币签约加奖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凡在加奖期内确认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全货币补偿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可再获得全货币加奖,根据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万元/平方米进行计算,每证低于58万元的,按58万元计算。加奖期结束后签订补偿协议的,则不享受本奖励。 在签约期内签约并按时搬迁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期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签约期外签约的,则不给予过渡费奖励。 (十二)除外情况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六)至(十一)各类补贴、各类奖励。
十、征收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一)非居住房屋凭证与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齐全,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公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私有房屋: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补偿。 (三)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偿,每证低于12万元的,可按12万元计算。 (四)执照补贴: 对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的,按证给予30万元/证补贴。 (五)居非兼用房屋的计算: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 (六)个体工商户的签约奖励标准 1、协议签约奖励: (1)签约期内 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万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2)签约期后 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外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6万元的,可按16万元计算。 (七)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搬迁奖励标准 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天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证给予10万元/证的奖励。 非居住房屋搬迁奖励不包含在补偿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八)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全货币方式奖励: 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全货币补偿协议,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的50%计算给予全货币方式奖励,每证低于60万元的,可按60万元计算。 本基地设全货币加奖期(具体时间另行公告),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凡在加奖期内确认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全货币补偿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可再获得全货币加奖,根据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万元/平方米进行计算,每证低于58万元的,按58万元计算。加奖期结束后签订补偿协议的,则不享受本奖励。 (九)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可以按照居住用建筑面积和非居住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上述各项奖励。 (十)除外情况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四)至(八)各类补贴、各类奖励。
十一、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补贴及奖励的计算标准 (一)、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建筑面积和用途的处理 1、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 2、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用途,按照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进行补偿。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照规划土地或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记载的用途进行补偿。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进行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计算标准 1、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单位产权的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公有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的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企事业单位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由评估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效益,结合企事业单位所属行业特点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期限根据企事业单位实际停产停业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或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企事业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由此产生的损失不予补偿。 企事业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3、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0元的补偿,每证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计算。 企事业单位认为其装潢补偿、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建筑物的残值补偿 对被征收企事业单位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该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偿。 5、签约奖励 (1)签约期内 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5%计算签约奖励,每证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计算。 (2)签约期后 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3%计算签约奖励,每证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计算。 6、搬迁奖励 非居住房屋(企事业单位)的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出原址交出空房的,可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公有房屋:×8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的10%计算搬迁奖励,每证低于30万元的,可按30万元计算。 特别告知:本补偿方案中的搬迁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及全部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被征收房屋,在向征收人移交空房的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房租、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费用必须结清,且被征收房屋没有设定抵押。 注:已依法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或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 7、除外情况 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非居住房屋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条款的4至6各类补贴、各类奖励。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详见《静安区永兴路649弄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
十三、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利息计算 征收居住房屋(居民)、非居住房屋(个体工商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非居住房屋评估价格)、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如有)、各类补贴、奖励的总额为基数(但不包括居民签约率递增奖励、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非居住搬迁奖励、过渡费奖励、临时安置费、户籍迁移奖励、限定选房补贴),按照征收公告之日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签约之日起至签约期届满之日止进行计息。(具体计算办法见基地公告)
十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本基地经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评估机构。
十五、临时安置费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6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9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4000元/月的,按4000元/月计算。 2、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如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
十六、协议履行后的户籍迁移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搬离原址并完成空房交接手续,应当负责将原房屋内的户籍迁移至新的居住地。对选择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自搬离原址之日起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交房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凭身份证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户口迁移奖励2万元/证。如超出上述期限的,将不再办理领取手续。
十七、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因未履行搬迁义务,由房屋征收部门解除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八、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文书送达地址。因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能及时告知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和同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属于空关房屋的,由征收人负责通知。 3、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购买基地提供配套商品房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购房意向书》,另需填写《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4、本基地按规定在公示栏公示征收补偿工作的有关事项。 5、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