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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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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86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上海动迁专业律师方燕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8-07 21:14)    点击:365

5、其他补贴

(1)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每户搬家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此外,还将为居民提供免费搬场一车次。

(2)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按每户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3)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

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材料费补贴,每户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低于 50000元或者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按 50000元计。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征收居住房屋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1、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1)每产权户(租赁户)实行“一证一套”。

(2)每产权户(租赁户)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含居住困难保障补贴)。

(3)每产权户(租赁户)只能选购一套本区产权调换房屋。本区产权调换房屋不保证每户一套。

3、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8700元/平方米)、松江区南站基地(均价201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21400元/平方米)、青浦区徐泾北基地(均价291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曹路基地(均价31100元/平方米)、潘沪路399弄(市场评估价);杨浦区国伟路500弄(均价50200元/平方米)、顺平路59弄(均价53100元/平方米)、锦州湾路27弄(均价61300元/平方米)、顺平路1260弄(均价61400元/平方米)、宁武路445弄(均价621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4、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1)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居民自行过渡。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过渡补贴:

按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一室户型 2300 元/月;二室户型 2800 元/月;三室户型(包括三室以上户型)3300 元/月给予过渡补贴。

过渡补贴按月发放至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符合交房条件并通知交房当月止。

5、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居民,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补贴 5000 元/套。

7、征收居住房屋自购房一次性补贴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与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 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 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合并后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其它与居住房屋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相同。

(四)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签约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奖

凡在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止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 320000 元,并按原住房总建筑面积奖励 5000元/平方米。如在签约期的第一个月(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止)签约的被征收户,每户再增加奖励 80000 元。

在2018年10月27日后签约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300000元,并按原住房建筑奖励5000元/平方米。

2、集体签约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3、按期搬迁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4、证照补贴

(1)对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100000 元。

(2)对被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 50000 元。

5、其他补贴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五)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

与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购房)的原则相同。

2、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与征收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相同。

3、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

与征收居住房屋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补贴相同。

4、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 

与征收居住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补贴相同。

五、非居住房屋

一)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共有方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征收非居住房屋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计算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按期签约奖

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 500000元,并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其中非居住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如在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27日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 100000 元。

2、集体签约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3、按期搬迁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4、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 2000 元补贴。

5、证照补贴

(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只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 100000 元。

(2)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 50000 元。

 6、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贴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

1、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协议生效后,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公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每户奖励600000 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5000 元/平方米奖励(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 15000 元/平方米奖励)。

2、征收非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永宁东路 519 号(市场评估价)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3、征收非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加奖

征收非居住房屋,设自购房奖励加奖期(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8日)。凡在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28日加奖期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且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每户奖励 600000 元,同时按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5000 元/平方米奖励(其中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 15000 元/平方米奖励)。加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自购房奖励加奖。

说明:达到协议生效比例后,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自购房奖励加奖不予发放。

六、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费用发放

被征收户的补偿费用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后的余款,待补偿协议生效,并在搬迁交房后的30日内发放。

九、有关情况的公示

本次房屋征收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实行补偿过程透明、补偿结果公开,并按照征收工作进程及时公布、公示与房屋征收补偿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请居民及时关注。

办公地址:杨树浦路1551号   联系电话:55898215

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晚上6:30-9:00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监督电话:55789012-103

希望广大居民注意做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祝大家早日乔迁新居。

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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