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82年建造的宅基地房,建房审批申请人为父母和我。后因镇政府考虑到解决镇里老人养老居住问题,在91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查时,将镇里老人每人份额均摊至儿子处。所以在那时奶奶并户进入(当时每个老人名下有45平宅基地使用份额,因奶奶有4个儿子,每人平均分摊11.25,另3个女儿因当地风俗和已出嫁,并未分得)。但儿子自建房屋都早于91年,都未实际使用奶奶宅基地份额。后大儿子所属房屋动迁,奶奶属于动迁安置人员,分的动迁安置房1套,现归大儿子所有。第三,四儿子房屋同期动迁后另处自建。(另老人户口一直在大儿子安置房内,且为户主,并一直居住其中。其户口并未入我家户口册内,也无居住我处。)现我父亲动迁,在动迁协议中,奶奶也作为安置对象享有11.25*1700=19125人头安置费,后此安置费用于购买安置房,其中占比6平方左右。现奶奶过世,我们要做房产证,其他子女提出此6平方要以奶奶遗产分割,是否有理由?份额该如何分配?我想问一下奶奶在我原处房屋内是否享有的只是居住权利,但经过动迁难道原来的居住权利转变为产权了吗?还有奶奶原来已经作为动迁人员安置过,是否在我处还享有动迁利益,谢谢! |